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
內震發〔2019〕159號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盟市地震局、教育(教體)局、科技局、應急管理局、科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國家、自治區推動科普基礎設施發展的有關規定,共同推進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規范認定管理工作,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教育廳、科學技術廳、應急管理廳、科學技術協會共同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
理辦法(試行)
2.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
2019年8月19日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
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促進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考《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科普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全區科普教育基地認定與管理試行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會同教育廳、科技廳、應急管理廳、科協負責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命名和管理及業務指導。
各盟市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內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基地認定的組織申報工作,并對基地的創建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條 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具有示范和引領作用,是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弘揚防震減災文化,傳播防震減災理念,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升防震避險技能的場所。
第四條 建設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可利用科教文化場館(科技館、博物館、文化館等)、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科教名人紀念館,公園風景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地震遺跡遺址、地震監測站、地震演練等場所。
第五條 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由其所屬機構負責。推薦單位應當加強對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指導。
第六條 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以提升社會公眾防震減災意識、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為根本宗旨,按照有效管理、有序開放、正確引導的要求,具有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遵循主動、穩妥、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開展科普教育產品或展品的研發與創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創建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申 報
第八條 申報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托、授權開展科普活動的機構。
(二)具有固定的防震減災科普活動場所,擁有開展防震減災相關科學知識宣傳教育的條件、設施和器材,場所內安全與應急疏散標志和設施齊全。
(三)展區面積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在地震監測、地震演練等場所建設的科普教育基地,展區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四)具備展板、實物、模型、多媒體等多種展示手段,總展項不少于10個(展板只作為1個展項),互動、體驗展項不少于4項,應注重科學性、趣味性、互動性和參與性,并符合國家相關環保、安全標準,能根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需要及時更新有關科普內容。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科普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六)有穩定的、能夠維持正常運轉的經費投入。
(七)在每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施日、科普宣傳周、“5.12”全國防災減災日、7.28唐山地震紀念日、全國科普日、國際減災日等重點時段,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主題科普宣傳活動。
第九條 申報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同時應具備以下開放和接待條件:
(一)有專(兼)職的講解員,其中專職講解員不少于2人。講解員受過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培訓,具備科學規范講解地震知識的能力。
(二)在場所顯著位置布設專門提示設施,公布開放時間、活動內容、接待辦法、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不少于180天。附設的防震科普基地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不少于100天。
(四)具有日接待臺賬,記錄講解員、志愿者等上崗情況和接待參觀狀況以及專題科普活動開展情況等信息。
(五)定期組織科普工作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組織科普志愿者參與基地的科普工作,主動聯系社區、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到基地參加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條 申報內蒙古防震科普基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一式2份,見附件2)。
(二)申報單位或機構的申請報告(一式2份),至少應包括工作總結、工作規劃等內容。
(三)申請單位或機構的法人資格材料。
(四)主要管理制度名錄及匯編。
(五)時長5-10分鐘的基本概況視頻。內容主要圍繞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盟市地震局提出申請。
(二)盟市地震局會同盟市教育(教體)局、科技局、應急管理局、科協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自治區防震科普基地申報材料的初步審查,必要時可針對申報單位開展實地查驗。通過初步審查的申報單位,由各盟市地震局負責統一將申報推薦文件、申報表等資料向自治區地震局進行報送。
第十二條 在申報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會同教育廳、科技廳、應急管理廳、科協等相關領域人員組成專家組,對內蒙古防震科普基地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專家組通過審閱申報材料后給出評審結果。對申報材料存在異議的,通過書面質詢或實地考察核實。
第十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根據專家組的評審結果,確定認定的單位名單。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內蒙古防震科普基地,由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教育廳、科技廳、應急管理廳、科協聯合頒發“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證書,授予“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牌匾,有效期五年。對其中優秀的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將推薦參加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評選。
第十七條 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每兩年組織一次認定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各盟市地震局、教育(教體)局、科技局、應急管理局、科協要加強對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為其開展科普活動、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支持。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要加強與所在地的市、縣(區)地震、教育(教體)、科技、應急管理、科協等部門的工作聯系,緊密配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開展防震減災科普工作。
第十九條 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每年要向主管單位(部門)或盟市地震局報送防震減災科普活動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教育廳、科技廳、應急管理廳、科協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進行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者取消其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資格,收回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發生遷址、重建或其他重大變化的,應在30日內向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報告,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內蒙古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教育廳、科技廳、應急管理廳、科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辦公室 2019年8月19日印發
相關解讀:《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 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版權所有: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 All rights ? Inner Mongolia mining developmen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網站標識碼:bm53050001 主辦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 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80號 電話:0471-3120640 蒙ICP備09004858號 蒙公網安備 15010202150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