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是指省級及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單位的行政許可申請,根據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審定,確定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定與公開等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本項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為中國地震局和省級地震局。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大型水利水電等國家重大工程、跨?。ㄗ灾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國家重大工程、核工程以外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責任制、頂崗補位制、服務承諾制、文明服務制等各項制度,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重大工程建設單位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地震局或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申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交申請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系統線上申請,或線下申請。
申請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2份,加蓋公章,見附件)。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12份,加蓋公章。含必要的工程地質剖面、鉆孔柱狀圖以及剪切波速測試結果、土樣動力參數等原始數據)。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委托合同(復印件2份,加蓋公章)。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電子版。線上申請無需提供紙質材料。
第九條 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服務窗口或者線上平臺收到申請材料后,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為:是否屬于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范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寫格式和結果表述形式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實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對更正內容以書面形式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實施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即通過形式審查后,應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服務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 鼓勵申請人在開展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前,先向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提交申請表,便于實施過程指導,待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完成后,再正式提交申請。
第三章 審定與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由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管理細則(暫行)》要求,結合必要的現場巡查和外業檢查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技術審查。
第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根據技術審查意見,綜合考慮地震環境、建設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許的風險水平及國家經濟承受能力和要達到的安全目標等因素,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出具的書面決定,應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送達申請人,同時抄送中國地震局、相關自治區級單位,告知重大工程所在地盟市地震工作部門。
書面決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和近場區地震活動性、地震構造環境及場區主要斷裂活動性的分析評價意見;
(二)工程場地地震地質災害初步評價意見;
(三)場地地震動參數。
第十四條 本項行政許可的期限為15個工作日,該期限不包含安評報告修改、補充工作、復審、必要的現場巡查和外業檢查時間。
1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自取得本項行政許可之日起10年內未開工的建設工程,應當提請重新審核,并根據審核意見辦理變更或延續手續。
第十六條 技術審查不通過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審查等工作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組織開展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全過程的資料建檔工作,確保工作可倒查、可追溯。
第十九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上一級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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