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中國地震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的需要,是切實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
二、起草過程
內蒙古地震局根據《中國地震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參考借鑒中國地震局以及浙江、四川、山東等省級地震局的類似辦法,結合我區工作實際,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在向各盟市地震工作機構、安評技術審查專家、安評從業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于2024年10月14日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依據的主要上位法和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
4.《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
5.《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
7. 《中國地震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自治區實施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定與公開等工作,著眼于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要求,規范自治區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管理。
五、文件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4章21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5條,明確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據,作出了概念說明,確定了適用范圍,明確了實施機關和重大工程審批范圍。
第二章為“申請與受理”,共5條,對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審定的流程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申請材料清單、形式審查等內容,并針對不同受理情況分別提出不同處理意見。
第三章為“審定與公開”,共9條,明確了技術審查、許可決定、決定內容、許可時效、不予許可情形、結果公開、資料建檔、公眾監督等內容。
第四章為“附則”,共2條,主要是細則解釋單位及生效日期。
六、相關附件
《實施細則》附有1個附件,為《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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